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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持续五个月时间,各企业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否则,将有可能面临专项税务稽查并承担偷税的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 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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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 |
审计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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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 |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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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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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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